重磅!基金经理至少要将30%绩效薪酬用来买公司管理的基金 与基民利益深度绑定

2022-06-10 22:25 中国证券报阅读 (18597) 扫描到手机

原标题:重磅!基金经理至少要将30%绩效薪酬用来买公司管理的基金,与基民利益深度绑定

  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制度再加码!

  6月10日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落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基金行业薪酬管理制度机制,推动基金行业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员工与公司长期发展、持有人长期利益的一致,推进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图片来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指引》提出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应遵循的四项原则,同时对薪酬结构、薪酬支付、绩效考核、薪酬内控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2022年12月20日前对现有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工作进行调整和完善。

  《指引》要点:

  1、《指引》不直接干预基金管理公司的薪酬水平,但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不同岗位的基本薪酬标准和薪酬结构,与银行、保险、证券公司等境内其他金融行业要求基本一致。

  2、《指引》规定绩效薪酬的递延支付期限、递延支付额度应当与基金份额持有人长期利益、业务风险情况保持一致,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递延支付速度应当不快于等分比例。

  3、《指引》规定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制度适用人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同时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递延支付的金额原则上不少于40%。

  4、《指引》提出绩效薪酬持基要求,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2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购买权益类基金不得低于50%;

  5、基金经理应当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3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并应当优先购买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

遵循四项原则

  截至2022年一季度末,我国境内共有基金管理公司138家,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14家,共注册基金从业人员2.91万人,资产管理规模25.08万亿元,其中权益类基金占比约30%。我国开放式基金管理规模在2021年末已上升至全球第四位。截至2022年一季度末,公募基金资金来源中52%为居民家庭资产,投资者结构更加均衡。

  近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其中重点提出要建立健全覆盖经营管理层和基金经理等核心员工的长期考核机制,弱化规模排名、短期业绩、收入利润等指标的考核权重;实行薪酬递延制度,建立完善奖金跟投机制,支持探索实施多样化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员工与公司长期发展、持有人长期利益的一致性。

  在此背景下,《指引》是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框架下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是对前述规则的有益补充和细化,有利于健全行业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募基金行业服务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服务居民财富管理、服务实体经济与国家战略的能力,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指引》提出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应遵循的四项原则: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和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为导向;既能有效激励从业人员,建立高质量人才队伍,又有利于防范风险和提高合规水平;平衡员工、经理层、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能力;符合我国国情、政策导向和基金业发展实际。

  《指引》鼓励基金管理公司立足行业及公司长远健康发展,加强资本积累以及投资者教育、风险应对、信息科技等方面建设,并鼓励基金管理公司加大慈善捐赠等社会公益方面的投入。

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

关键岗位递延金额不少于40%

  《指引》的发布意在发挥薪酬在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中的导向作用,健全基金行业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员工与公司长期发展、持有人长期利益的一致。

  《指引》主要聚焦于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的规范性、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及其对合规风险管理的影响等方面。《指引》不直接干预基金管理公司的薪酬水平,但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发展规划、合规与风险管理等实际情况和市场水平,建立健全规范化的程序,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不同岗位的基本薪酬标准和薪酬结构。

  《指引》注重发挥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在公司风险管控中的作用,对绩效薪酬递延支付等做出规定。《指引》规定绩效薪酬的递延支付期限、递延支付额度应当与基金份额持有人长期利益、业务风险情况保持一致,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递延支付速度应当不快于等分比例。

  《指引》规定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制度适用人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同时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递延支付的金额原则上不少于40%。《指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增强薪酬管理的约束力。

提出绩效薪酬持基要求

  《指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经济效益指标、合规风控指标和社会责任指标。其中,经济效益指标应当体现3年以上长周期考核情况、投资者实际盈利情况、投资研究等专业能力建设情况;合规风控指标应当包括合规及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情况、合规事件或重大风险发生情况、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情况、员工廉洁从业情况;社会责任指标应当包括道德标准、企业价值、客户满意度等。

  《指引》同时规定董事会对经理层的考核,公司对投研、销售等关键岗位的考核,应当结合长期投资业绩、投资者长期投资收益、合规与风险管理、职业道德水平等情况,不得将规模排名、管理费收入、短期业绩等作为薪酬考核的主要依据。长期投资业绩是指最近3年或以上的投资收益情况。

  《指引》提出绩效薪酬持基要求,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2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购买权益类基金不得低于50%。

  基金经理应当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3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并应当优先购买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

  《指引》鼓励基金管理公司采用股权、期权、限制性股权、分红权等与公司长期发展、持有人长期利益相绑定的多样化激励约束措施,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加强薪酬内控管理

完善组织架构及内部制度

  《指引》注重压实机构主体责任,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加强薪酬内控管理:

  一是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组织架构,董事会应当对公司薪酬管理的基本制度、薪酬预算、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激励机制等情况进行审核,对薪酬管理负主体责任。公司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董事会相关决议。

  二是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应当通过薪酬委员会对薪酬政策与方案等董事会议案进行充分研究讨论。薪酬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并包含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

  三是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执行的监督机制,明确制度实施的监督部门或机构。相关部门或机构应当对公司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指引的要求,在2022年12月20日前对现有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工作进行调整和完善。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参照指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