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口观察 | A股首例!华北制药被打入集采“黑名单”……

2021-08-23 14:40 大众报业·风口财经阅读 (66611) 扫描到手机

  在进入集采目录后主动放弃中标资格,华北制药成为A股首例因集采断供被列入“违规名单”的公司。

  受此影响,8月23日,华北制药开盘跌停,截至发稿,公司股价报收9.11元/股,下跌9.98%,总市值148.7亿元。

  究竟发生了什么?

集采断供

华北制药遭重罚

  8月20日,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发布公告,因华北制药在山东省未能按协议供应布洛芬缓释胶囊约定采购量,经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成员单位集体审议后,决定将公司列入“违规名单”,并取消其自2021年8月11日至2022年5月10日参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申报资格。

  华北制药业界称为“华药”,前身华北制药厂是中国“一五”计划期间的重点建设项目,早在1953年6月开始筹建,1958年6月建成投产,开创了我国大规模生产抗生素的历史,是中国自己最早的“大药厂”,华北制药曾为当时国内缺医少药局面做出了重要贡献,见证了中国民族制药工业发展的数十年历程,

  1992 年,华北制药厂重组设立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1994 年在上交所挂牌上市,主要产品涉及化学制药、现代生物技术药物、维生素及营养保健品、现代中药、生物农兽药等领域近千个品规,年营业收入过百亿。

  据悉,2020年8月份,华北制药的布洛芬缓释胶囊在国家药品集中采购项目中,以最高价中标,中选价格为每盒8.04元(0.3g*30粒/盒),平均0.268元/粒,单价不到三毛钱,中选地区包括山东省在内的7个省市。

  本来集采中标,对于药企是个好事。谁曾想到在供货环节,华北制药却栽了跟头,成了第一家在国家药品集采中断供被罚的企业。

缘何断供

公司最新回应

  对于断供一事,华北制药最新发布公告称,中选省市首年约定采购量共为7975万粒,协议期限3年,自执行中选结果至2021年8月20日,公司实际供应量为1585万粒。其中,山东省协议约定采购量为2511万粒,自执行中选结果至2021年8月20日,公司提供山东省实际供应量为365万粒。公司布洛芬缓释胶囊中选后,虽然公司积极采取了相关措施,但由于现有产能不足,责任单位重视程度不够,相关注册和变更政策调整,加之疫情影响,导致公司无法保障正常供应。

  华北制药还表示,事情发生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启动追责程序,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等有关责任人予以免职等处理。同时,立即组织制定整改措施,加快推进设备及工艺变更工作,提高产能,并组织实施公司所有国采中选品种的供应情况的风险排查,确保做好后期的供应保障工作。下一步,公司将加快推进布洛芬缓释胶囊扩产项目的审批进度,力争9月底前完成审批,扩产后预计年产能力达1亿粒,并加强与该产品其他中选省份的沟通,全力以赴保障该产品在其他中选省份的供应。

  同时,公司将以此为戒,做好今后中选产品的产能预估,及市场风险预判和防范,积极谋划其他中选产品的排产及供应,坚决杜绝断供、少供现象发生,全力保障公司中选产品在中选区域的协议供应量和患者需求。

  国采目前已经进行了五批,虽然之前也出现过断供情况,但华北制药是自国家集采制度建立以来,首个因为断供而被处罚的。按照目前的集采一年两次的常态化节奏,华北制药不仅失去布洛芬缓释胶囊中标资格,还将失去可能在年底进行的第六批国家药品集采申报资格。

时有发生

各方应加强监管

  有业内人士表示,药品进入集采后,供应短缺是比较普遍的现象。

  主要原因可能在于:其一,原材料不足价格上涨,导致成本过高,甚至高于集采价格,企业不愿长期亏本供应,故选择断供。其二,生产过程中,因需要改造生产线,或受到外界突发因素干扰比如新冠疫情,而造成企业产能不足,无法按规划如期完成。其三,少数情况可能是有企业恶意报价竞争。

  查阅以往相关报道,集采断货之前不止华北制药一家,今年7月健康时报的一篇文章就报道称,自2018年首轮4+7试点城市药品集中采购开展至今,根据各地通告不完全统计发现,浙江、河北、云南、湖南等多地曾陆续出现相关集采中选药品断供,涉及药品包括头孢美唑(钠)、恩替卡韦分散片、阿托伐他汀钙片、利培酮片等,涉及供应企业有东瑞制药、兴安药业、常州四药、扬子江药业集团等诸多药企。

  今年4月14日,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发布了《关于通报头孢美唑注射剂型带量采购结果的通知》,通知中提到,在3月15日就已正式执行的浙江省首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苏州东瑞制药申报的“头孢美唑钠注射剂”属于独家中选品种,但因该企业拒绝履行中选义务,至今未完成签订购销协议和建立配送关系等工作,影响了中选结果的正常执行。要求本次头孢美唑钠注射剂的带量采购视同为无中选产品处理,各医疗卫生机构暂按原方式采购。

  为加强药品、医用耗材参与集中采购企业的管理,2021年6月16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的《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八条规定:“医药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或中止相关医药企业或相关药品、医用耗材参与集中采购的资格并予以公告;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

  (二)给予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贿赂;

  (三)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选资格、不及时签订购销协议、不履行供货承诺、未按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供货;

  (四)竞标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行为。”

大众报业·风口财经综合整理

素材来源:证券时报、北京商报、每日经济新闻、环球网、医谷等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