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首案诞生!债务总额约75万元 法院裁定3年内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全免

2021-07-19 20:37 中国证券报阅读 (21018) 扫描到手机

原标题:个人破产首案诞生!债务总额约75万元,法院裁定3年内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全免

“感谢个人破产条例,让我的生活没有那么糟糕了。”

7月19日上午,梁先生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送达的裁定文书,法院批准了他的个人破产申请。

这是今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条例》)施行以来批准的全国个人破产首案,标志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进入司法运行阶段。

35岁创业者陷入债务困境

据了解,今年35岁的梁先生2018年选择蓝牙耳机市场进行创业。由于没有稳定的客户资源,加上受疫情影响,他的银行债务越垒越高且无力全部偿还。

根据梁先生申报的情况,截至破产申请提出之日,他的债务总额约75万元,而其仅有36120元存款、4719.9元住房公积金,每月固定工资收入约2万元,无房产、车辆等大宗财产。

《条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3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包括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

今年3月10日,梁先生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个人破产申请。

法院经严格审查,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按《条例》的规定,在受理申请当日停止计算约75万元债务的利息。梁先生创业失败后到一家公司担任结构工程师,每月收入约2万元,其表示愿意尽力还债,并提出了重整可行性计划。

根据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梁先生3年内偿还借款本金,所有利息被免去。未来3年,梁先生夫妻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产生活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如果他不能按重整计划执行,债权人依法有权向其追索未归还的所有借款本息。

破产申请四大特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的数据显示,自3月1日《条例》实施以来,截至3月31日,深圳中院共收到260件个人破产申请,受理8名个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正式启动破产申请审查程序。

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个人破产条例实施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通过梳理260件个人破产申请,发现了四大特点:

一是申请程序涵盖清算、重整及和解,以债务人申请清算为主。在260件申请中,债务人申请破产251件,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9件;申请破产清算235件,申请重整17件,申请和解8件。

二是债务人职业构成多样,年龄主要分布在30岁至50岁。债务人既有市场经营者,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企业高管、个体工商户等,也有各类公司职员,包括程序员、工程师,还有灵活就业人员、网约车司机、网店经营者等。债务人年龄在30岁至50岁之间的,占74%。

三是申报的债务多为复合型,金融债权占比较高。在首月提交的申请中,申报多类型债务的占90%,债务类型涵盖信用卡借款、小额借款、银行借款、民间借款等,涉银行、网贷等金融债权的占94.8%,其中涉信用卡借款的占90.9%。就债务数额来看,相对企业破产的债务规模,个人破产债务规模比较小,56%的债务人债务数额在100万元以内,30%的债务人债务数额在100万至300万元之间,只有很少债务人的债务超过1000万元。

四是债务人大多申报无财产或较少财产。在债务人提交的251件申请中,64件申请人申报为无财产,其余申报的财产类型以现金及工资为主,小部分债务人申报在省内外有大宗财产,以不动产、车辆为主。总体上看,债务人可用于清偿债务的破产财产较少。

曹启选表示,如果人民法院在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时,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此外,债务人存在隐匿、毁弃、伪造,或者变造财务凭证、印章、信函文书、电子文件等资料物件等行为的,将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夏红表示,《条例》施行近4个月后,深圳中院在个人破产领域作出5起受理裁定,可见深圳中院在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中,表现出极大的理性,这种态度十分值得肯定和鼓励。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阳光表示,深圳经济特区的个人破产试点肩负着为国家的个人破产立法积累经验之使命,试点阶段以稳健的态度来谨慎推进是必要的。

他认为,我国破产法治建设确实迫切需要推进国家层面的个人破产立法,但个人破产制度的建设必须与当前现实条件匹配,有赖于同步推进相应的文化环境和配套制度建设。希望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深圳能提供更多的个案来论证支撑《条例》中的关键条款和设计,正向传播个人破产制度的人文关怀与法理精神,为国家层面的个人破产立法夯实理念与实践的双重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