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制定《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 严格规范约束大股东行为
原标题:银保监会拟划定银行保险大股东行为“红线”
为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加强股东股权监管,银保监会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日前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作为专门针对大股东行为的监管规定,《办法》严格规范约束大股东行为,明确禁止大股东不当干预银行保险机构正常经营;支持资本不足、风险较大的银行保险机构减少或不进行现金分红;统一银行保险机构的监管标准,明确股权质押比例超过50%的大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禁止银行保险机构购买大股东非公开发行的债券或为其提供担保、与大股东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股东,比如,持有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保险机构等机构15%以上股权的;持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机构10%以上股权的;实际持有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最多的;提名董事、监事合计两名以上的。
此外,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持股比例合计符合上述要求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均视为大股东管理。
针对大股东持股行为,《办法》明确,股权质押比例超过50%时,大股东及其所提名董事不得行使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的表决权;《办法》还要求,大股东注重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不得以投机套现为目的,应当维护银行保险机构股权结构的相对稳定。
在治理行为方面,《办法》禁止大股东对银行保险机构进行不当干预或限制:干预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绩效评价;向银行保险机构下达经营计划或指令;要求银行机构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等。
在交易行为方面,根据《办法》,大股东严禁与银行保险机构进行不当关联交易,或利用其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比如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获取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等银行授信。
《办法》还明确,大股东非公开发行债券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不得直接或通过金融产品购买。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股东与银行保险机构之间的关联交易,一直是监管关注的重点对象。此前已有很多对于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但可能更多地关注银行表内信贷。而现在的关联交易变得更隐蔽,可能通过担保、理财、股权质押等形式开展。
“根据现实情况,对关联交易应作出更严格规定,对新出现的、可能在实践中造成严重影响的隐性关联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曾刚说,从长远看,这将为银行保险机构创造良好的公司治理环境,确保其长期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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