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家悦集团被警示,因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24-11-04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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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4日,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官网公示的行政监管措施显示,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违法违规被山东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警示函显示,经查,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7月20日、2023年10月21日和2024年1月22日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金额分别为7000万元、7000万元和6500万元。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4年3月26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补充审议并对外披露。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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