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投资及董事长、总经理被出具警示函,因违规担保等

2024-08-28 09:42 大众新闻·半岛新闻阅读 (39318) 扫描到手机

8月15日,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官网公示的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联创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艾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联创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董事长、总经理艾迪因为违规被出具警示函。具体如下:

经查,联创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违规担保。2016年12月,公司未经审议程序即为严格科创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西藏联创永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相关担保金额合计92,916.7万元,截至2024年4月23日担保余额为82,112.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21.5%。

二、未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是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对外担保相关情况,也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二是2023年7月,公司收到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提交的要求公司等相关方履行回购义务的诉讼材料,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也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该诉讼事项,涉及金额约67,308.97万元,占公司2022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6.68%。三是2023年6月,公司收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要求公司及相关方承担差额补足义务的仲裁文件,公司未及时披露,也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该事项,仲裁涉及标的约25,607.86万元,占公司2022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5.37%。四是公司未及时披露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艾迪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联创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艾迪被采取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爱企查显示,联创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25日,注册地位于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崔寨街道中心大街1号崔寨商务中心C110室,法定代表人为艾迪。经营范围包括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大众新闻·半岛新闻记者 文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