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5亿元全额赔偿!全国首例投保机构成功追偿董监高,会否带火董责险?

2023-02-23 20:29 国际金融报阅读 (37421) 扫描到手机

全国首例投保机构代位追偿董监高案正式裁定。

2月20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消息称,裁定准予原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投服中心”)代表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智慧公司”)诉公司董监高张某虹等四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撤诉。

据悉,该案是全国首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根据《证券法》第94条新规提起的股东派生诉讼,也是上市公司因证券欺诈被判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全国首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位提起的向公司董监高追偿的案件。

因被告张某虹(公司控股股东,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已全额向上市公司赔偿诉请损失,原告投服中心以全部诉讼请求均已实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同日,该案关联诉讼即大智慧公司诉董监高追偿案当庭顺利调解,两案大智慧公司将获控股股东3.35亿元全额赔偿。

可以说,此案的巨额赔偿进一步彰显了董监高责任保险(下称“董责险”)的重要性。自2020年以来,在新《证券法》与相关司法实践的共同推动下,A股上市公司通过购买董责险以转移证券民事赔偿责任风险的数量日益上升。2021年董责险投保公司数同比增超200%,2022年这一数字继续保持较快增速,同比增长36%。

投服中心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大智慧公司系A股上市公司,因201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利润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于2016年7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一并被处罚的还包括张某虹等时任董监高共14人及承担年报审计工作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等。

此后,数千名投资者陆续以该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其投资损失为由,对大智慧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截至2023年2月16日,大智慧公司已根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投资者支付赔偿款共计3.35亿元。

投服中心作为中国证监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大智慧公司100股股票。2021年4月3日,投服中心向大智慧公司发送《股东质询建议函》,建议公司向相关责任人追偿,但大智慧公司未采取相应措施。投服中心遂依据《公司法》第151条及《证券法》新增第94条的规定,于2021年9月8日以股东身份代表大智慧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2021年11月18日,大智慧公司作为原告,以张某虹、王某、王某红、洪某、郭某莉为被告提起另案诉讼,请求五被告支付其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向投资者支付的民事赔偿款约3.25亿元,后变更诉请为3.35亿元。

据悉,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94条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有关“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规定的限制。这条新规为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两案审判长、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表示,近年来,上市公司因证券欺诈被诉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大幅增多,但上市公司在履行赔偿责任后向董监高追偿的案件尚不多见。在资本市场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投服中心提起的这起全国首例股东派生诉讼案件以及关联追偿案件对于压实相关主体责任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坚持‘零容忍’要求,加大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有关责任人证券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两案的审理成功促使控股股东向公司全额赔偿损失,起到了震慑‘关键少数’的积极效果,有效地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林晓镍表示。

董责险投保率攀升

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确立了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大幅提高了A股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群体面临的诉讼风险,而瑞幸咖啡、康美药业等案件的司法实践,更是将董监高的责任风险演绎到现实中,给市场好好“上了一课”。上市公司涉诉风险上升,董监高履职责任风险增加,通过购买董责险转嫁风险敞口,成为国内外资本市场解决上述问题的通行做法。

董责险,全称为董事、监事及高管责任保险,是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及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职业责任保险,也是全球上市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近三年来,A股上市公司投保董责险的比例不断攀升,董责险已成为很多上市公司风险管理的必备工具之一。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保险业务团队最新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董责险市场报告(2023)》(下称“报告”)显示,2022年共有337家A股上市公司发布购买董责险的公告,同比上升36%。

根据报告,2022年购买董责险的上市公司中,民企占据多数,比例高达78%,中外合资(含港澳台与境内合资)占比10%,国企占比5%,外商投资(包括港澳台投资)占比7%。

“这与2020年之前国企与外资企业是购买董责险的主力军相比,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律师王民分析称,“这主要是因为民营企业中的董监高人群大部分是职业经理人,在其个人面临的法律责任风险显著上升后,开始日益重视董责险的风险转移功能,这一点与更加重视董责险公司治理功能的国企明显不同。”

中国CFO百人论坛理事、高级经济师邓之东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及董监高的监管力度持续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治理和信息披露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大对上市公司违规处罚和投资者保护力度,与此同时投资者的维权意识及方式也日益提升。这些因素都使得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在经营管理中将承担更大的责任和风险,面临的诉讼风险持续上升,投保董责险成为上市公司管理层规避履职风险的热门选择。

“公司管理者的风险容忍度是影响企业创新的重要因素,合理运用董责险有利于保障公司管理者合法利益,促进管理层锐意进取,保持公司创新发展。同时,引入保险公司外部监督,也有利于优化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与合规。”邓之东表示。

并非“万能护身符”

据光大证券非银团队测算,在A股上市公司中,我国董责险若能在2030年达到85%的覆盖率水平,则2021年至2030年董责险保费共计可收入76.2亿元。

尽管市场前景广阔,但值得注意的是,董责险并非万能。上海瀛泰(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主任翁冠星告诉记者,通常情况下,故意行为(包括财务造假、招股说明书虚假陈述、职务侵占或者违反竞业禁止等行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并不包含在董责险中。

与此同时,董责险的落地也面临诸多困难。“投保义务人主体不明确,即应该由谁来投保,董监高自己还是上市公司为董监高投保,保费谁出?另一方面,在英美等国家,董事赔偿险的普及与极端高额的董事责任损害赔偿相关联,而国内上市公司和董监高的赔偿金额相对较小,使得董监高没有动力去购买高额保险。”翁冠星称。

王民在调研中也发现,受访对象认为专业人士不够及客户投保意愿不强是影响A股董责险市场发展的最主要的挑战,其次是市场费率水平不足。此外,保单条款复杂晦涩与市场承保能力不足也影响了董责险市场的发展。

“董责险既不是万能险,更不是万灵药。”独立国际策略研究员陈佳认为,短期来看,董责险因其灵活的场景适应性和日益凸显的战略重要性必将成为未来市场各方争相配备的产品。但董责险表面上解决的是企业高管层在治理层面发生的各种问题,本质上则是整个市场与企业在公司战略执行与个人职业发展层面深层次矛盾的体现,它的发生有着深刻的社会组织与个人选择的内在冲突源头。

“如果不从源头治理,将企业合规发展与个人依法作为有机融合起来,那么一旦个人利益与组织利益出现冲突、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存在取舍,发生风险事件就往往成为必然。”陈佳强调,董责险相比中国过去金融机构的治理模式来说是一种系统性改进,但把资本市场治理乱象、合规经营、依法治理以及建立可持续机制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历史责任压在董责险身上是不现实、不合理的,需要对其进行配套机制设计,才能令其发挥出最大效能。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立文也认为,目前来看,董责险是上市公司治理发展和高级管理人制度成熟的趋势。但是作为一种保险,董责险本质上是分散风险、对抗风险的一种手段,它既无法消除风险,也不能保证带来收益,所以还需要各公司在实践中根据各自的制度设置自主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