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人寿菏泽中心支公司被警告并被罚27万,因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保险条款等

2023-09-08 18:09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49457) 扫描到手机

9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官网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菏金罚决字〔2023〕20号)显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被保险人职业分类不真实,涉及新华人寿菏泽中支承保的两家物业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两件保单,具体表现为:未核实被保险人职业分类,并以低职业类别费率承保高职业类别,在同等条件下少收投保人保费。

二、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保险条款

新华人寿菏泽中支通过保单保全操作,以批单形式将888315784063号保单保险期间由一年期以下变更为一年以上,涉及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险业务1笔,保费金额209786.76元。上述保全操作未改变保险责任、险种类别和定价方法,未就保险期间大幅延长收取相应保费,未向上级公司报告并向总公司申请按照监管规定对保单涉及产品进行变更备案,未严格执行已报备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的产品条款规定。

三、个人保险代理人培训管理不到位

新华人寿菏泽中支用于支公司外勤代理人技能培训的相关课件包含大量唆使、诱导代理人向客户额外赠送礼品或给予现金的内容。

(一)上述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新华人寿菏泽中支被责令改正并罚款11万元罚款。

(二)上述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保险条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新华人寿菏泽中支被责令改正并罚款15万元。

(三)上述个人保险代理人培训管理不到位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新华人寿菏泽中支被责令改正、警告并被罚款1万元。